2009年10月20日21时00分许,戚某驾驶客车在嘉定区新源路转弯时,适逢xxx骑自行车行驶该处,因戚某驾驶车辆溅起水花,xxx摔倒在地。交警以事故责任难以查明为由,认定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XXX伤愈后,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一审判令戚某承担交强险限额外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、律师费、鉴定费合计14万余元。
受理戚某的案件时,我们对一审的材料进行了整理分析,后建议戚某上诉。受理后将工作重心放在:分析戚某的车辆检测报告等案卷材料;调取交警事故事故处理原始材料;XXX的户籍、误工费证据甄别及取证。经取证发现,XXX系农村户籍,在上海居住不满一年且无固定工作。二审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,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后改判:戚某与XXX未发生直接的碰撞,无证据证明戚某存在其他违法情形。根据公平原则,xxx应该承担次要责任。经审理查明:XXX系农村户籍,居住证明仅提供用人单位的宿舍证明,结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,XXX在城镇居住不满一年,按照农村户籍标准进行改判。
最终,戚某最终承担的费用仅为2万余元。
提醒:交警出具的《事故认定书》虽是法院裁判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,但认定书仅为证据之一。如果对事故认定不服,请及时采取救济措施。另“打官司”是受害方主要维权措施,“打官司”打的是“证据”,不要简单认为买了保险就可以免责。起诉与被诉均需要认真收集证据,收集证据由难度的,最好及时聘请律师,毕竟证据收集宜早不宜迟。